河南省钧瓷文化研究会章程
(节选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钧瓷文化研究会;英文译名;Study of Jun porcelain culture in Henan Province;缩写HNJP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河南省从事钧瓷研究的单位、个人和钧瓷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非营利、学术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本会传承民族文化,致力于提高河南钧瓷文化研究水平,为钧瓷文化健康、有序的发展而做出努力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号楼2单元6层53号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;
(一)学术交流;
(二)业务研讨;
(三)咨询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身份证复印件等;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